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厦召开。会议将审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草案)》等,取了市政府关于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表决关于同意重庆与伊斯坦布尔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决定。
会议期间,将传达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
本版稿件重庆晚报记者 何浩 见习记者 徐硕
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三审稿)进行第三次审议,其中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生活中,主管部门经常将噪声扰民和噪声污染两个概念相混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三审稿第六十五条中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
三审稿第六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1、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区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
2、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3、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4、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三审稿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住宅楼新建餐馆最高处罚10万元
重庆晚报讯 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三审稿)进入三审。
三审稿明确,公民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将获得奖励,同时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地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违反规定或将被最高处罚十万元。
三审稿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同时,还提出了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需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审稿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